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 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 劳动合同 ,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工伤 赔付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郑重声明:图文由自媒体作者发布,我们尊重原作版权,但因数量庞大无法逐一核实,图片与文字所有方如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核实后我们将予以删除。
主办单位:广州小漏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企在线数码版权所有 粤ICP备20006251号